第16章 免罪条款

  苏胜的话语掷地有声,并且并不是胡搅蛮缠,条理非常的清晰。

  “至于后续拖欠的137次透析费用;由于医院并没有开具收费收据,虽然当事人妻子的单次治疗已经结束,但是在法律意义上来说,本次交易关系并没有结束。”

  “这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费用拖欠问题,不应当按照刑事犯罪进行处理,这是属于民事纠纷!”

  “并且截止开庭前,当事人拖欠医院的17元4000余元医疗费用,已经全部结清,收款凭证我已经提交给了法庭。”

  随着苏胜的话音落下,颇有灵性的书记员也正好打开了那张收款凭证。

  这上面的医院公章可不是假的。

  “综上所述,我方当事人并不存在诈骗的行为,至于用土豆自己私刻公章的行为,确实为不当行为,但是并没有主观恶意,也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,并不适用刑事强制的处罚措施,应当予以警告、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。”

  苏胜的质证环节结束了,对面公诉席上的吴不凡张了张嘴,下意识的就觉得苏胜的话里面有问题,但是却一时间找不到问题到底出在哪。

  现场的同行们也是嗡嗡嗡的小声讨论了起来。

  一些经验比较丰富的律师,其实已经找到了苏胜辩论中的漏洞。

  当事人吴勇的行为确实是一开始就被发现了。

  但是当事人自己肯定是不知道的,要不然就不会有后面的一百多次的故技重施了。

  多次使用伪造的公章,这其实是有主观上的故意的,并不像苏胜所辩解的那样,没有主观恶意。

  至于诈骗,医院并没有收到医疗费用,也没有开具收费的凭证,确实只能算是拖欠医疗费用。

  即便是要起诉,也是应该由医院进行起诉,而不是由公诉机关来上诉。

  而根据苏胜提交的收款凭证,医院已经完成了对17万多元的欠费清收,自然也没有了上诉的理由。

  也就是说,公诉方如果不能有力的反驳苏胜的话,那么这次庭审,很可能会直接推翻一审的判决,判处吴勇无罪!

  即便是不判吴勇无罪,私刻公章而没有造成损失的,顶格处罚也就是十五天的拘留,外加1000元的罚款。

  在座的都是法律工作者,当然非常非常的清楚这些法律条文。

  ‘咚咚咚~~~’

  ‘肃静!’

  随着刘国华敲响法槌,法庭内快速的恢复了安静。

  “公诉方,对于辩方律师的质证,你方有没有要进行反驳的?”

  刘国华虽然是在询问公诉人,但是却在用眼角余光看着苏胜。

  这个年轻人确实有两把刷子,自己把这个案子交给他,算是找对人了。

  更难能可贵的,是他的人品!

  吴勇家里是什么情况,没有人比刘国华更清楚了。

  别说是全部的17万4000多元了,就连零头的4000多都拿不出来,怎么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,就将这些钱给医院补齐。

  大概率是苏胜自掏腰包给补上的!

  十几万,可不是十几块。

  刘国华扪心自问,要让他拿这多钱来救一个和自己不相关的人,即便他是一个主持正义的法官,他也做不到!

  刘国华知道苏胜有钱,毕竟能开一百多万的车,肯定不会是穷人。

  但是有钱归有钱,这个世界上的有钱人多了,有良心的却没几个,更别说苏胜这已经不能说是有良心了,这简直就是圣人转世!

  “有的,审判长。”

  吴不凡整理了一下自己有些混乱的思维,站起身来。

  “辩方律师刚刚用偷换概念的方式,刻意曲解伪造公章的犯罪事实;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伪造公司、单位公章的,即便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,也是属于犯罪行为!”

  “同时,一审时被告人吴勇就对自己私刻公章,企图骗取医疗费用......”

  “反对!公诉方用词不当!”

  法庭辩论中,打断对手的节奏,也是合法的手段之一。

  “医疗费用并没有进我方当事人的腰包,并且对于这部分欠款,我方已经进行了补缴!”

  趁着审判长还没有发问,苏胜连忙将自己的理由说了出来。

  不管审判长宣布反对有效还是无效,苏胜的目的都已经达到了。

  “被告人吴勇一审时,对自己私刻公章企图...逃过医院缴费的事实,供认不讳。”

  为了不被苏胜牵着鼻子走,吴不凡换了一个词进行描述。

  “同时,关于公诉方诈骗罪的指控,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,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诈骗行为,无论手段有多么的拙劣,也不论是否成功的骗取到财物,都构成诈骗罪!”

  听着公诉方的辩论,苏胜默默的点了点头。

  这个公诉检察官还是有点东西的,无论怎么说,吴勇企图用假公章欺骗医院的事实,是怎么都辩解不掉的。

  但是苏胜也不是吃素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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